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最高法行申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起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行终6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某申请再审称,从2001年6月开始到现在,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对其申诉控告压案不查,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其寄给广东省信访局或者到广东省信访局进行申诉、控告的相关信息资料客观存在。广东省信访局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信访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其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政府认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广东省政府的行为是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为此诉至法院,法院不予立案有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黄某某于2021年12月24日向广东省信访局申请公开2001到2004年其寄给或到广东省信访局进行申诉、控告等活动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料。广东省信访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黄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信访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其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黄某某不服上述答复,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政府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粤府行复〔2022〕9号),认为涉案答复实质上为信访事项的处理,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黄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虽然,黄某某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广东省信访局提出申请,但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信访事项,因此,广东省信访局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广东省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告知书,均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黄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