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511/202405-00084 组配分类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发布机构 青龙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5-16 19:4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无,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信息来源 青龙乡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青龙司法所以案释法案例 内容概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3年7月14日矛盾纠纷类型:人身损害赔纠纷调解组织名称:青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青龙乡青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龙勇审稿:宁国市司法局青龙司法所谢冰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工伤赔偿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23年7月14日,安徽亳州籍人员康某到乡调委会反映做工受伤未得到赔偿。

青龙司法所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3年7月14日

矛盾纠纷类型:人身损害赔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龙乡青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龙勇

审稿:宁国市司法局青龙司法所 谢冰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工伤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4日,安徽亳州籍人员康某到乡调委会反映做工受伤未得到赔偿。

经了解,康某系在建项目川藏线游客集散中心工地工人,7月1日在施工时不慎被钢筋绊倒,左脚跖骨骨折,入院治疗后8日出院。康某多次要求施工方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2.4万元,自己好尽快回家乡,施工方则认为骨折如果不能很好调养导致严重后果将产生后续争议。

【调解过程】

该纠纷涉及外来务工人员与外来投资方,为妥善解决此事,调解人员多次组织康某、施工方、市乡投公司共同商议解决此纠纷。

经过调查了解,康某已超过60周岁,无法购买工伤保险,且其家中经济困难,妻子常年生病在家,康某一人在宁务工养家,受伤后不仅没有经济来源,更是因为行动不便滞留在工地简易板房内,致使日常生活十分窘迫。而康某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不足,语言表达能力差,在面对面调解中多次情绪激动,认为施工方故意回避问题,逃避责任。在工地多次阻挠施工,并扬言要以死相挟。

为避免事态扩大,综治、公安、司法多部门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坚持上门做康某思想工作,建议其先领取部分费用返乡修养,待痊愈后根据修养时间和治疗费用计算全部赔偿费用。而康某某不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认为工程很快结束,届时再主张权利难度增加,且往返费用自己需要另外承担,对本不富裕的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只同意降低一次性赔偿请求至2万元。针对康某的要求,调解员又再次找到了施工负责人李某,通过说明利害关系,劝说施工方在赔偿问题上既要合法合理,又要情法结合。如果协商不成,将会指引当事人走诉讼程序,时间跨度较长,同时诉讼也要支付律师费用,也不利于工地的正常施工秩序,还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名誉。而且康某某行动不便长期滞留在工地简易板房内,生活日益困难,处于人文关怀,希望企业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在调解员多次的调解劝说下,最终李某同意,只要康某保证收到赔偿后不再影响施工,愿意一次性赔偿赔偿1.8万元。调解员将具体情况再次与康某沟通,康某仍坚持要一次性2万元赔偿,不同意李某提出的1.8万元。调解员从时间和金钱的消耗方面劝说,最终康某与企业签订协议。


【调解结果】

2023年7月19日,双方在村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企业赔偿康某某一次性费用1.8万元,并安排车辆送康某某返回家乡。如果康某发生后续其他治疗费用,放弃索赔权利。

【案例点评】

本起工伤赔偿纠纷中,康某某性格固执且经济非常困难,行动不便滞留在工地简易板房内,以死相威胁,容易发生极端事件。调解员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妥善化解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重点旅游项目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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