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62G/202405-0008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5-28 09:15
发布文号 宁政规〔2024〕2号 关键词 政策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 通知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规〔2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宁政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本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取整到百位)标准筹集(含耕地、林地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市财政解决。市人社、财政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设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存量警戒线,资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和人社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待遇水平至每人每月3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可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省《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工作流程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摸清征地底数,遵循先筹后征、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待遇平衡,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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