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406-00020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8 08:2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范本 | 内容概述 | 甲方:宁国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乙方:(医保医师)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各项政策规定。 |
甲方:宁国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乙方:(医保医师)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遵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或委托乙方所在单位)对乙方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障业务培训。
第五条甲方应建立医疗保障协议医师信息档案库,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基本信息,由甲方录入信息系统;甲方应按规定程序为乙方编制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并告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费用结算时按甲方要求上传服务编码以及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供甲方核查。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年度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核管理。具体扣分规则和扣分处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对乙方正在诊治的参保人员,甲乙双方应妥善安置。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做好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乙方签订本协议,负责本单位的医保医师动态管理及日常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可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同等。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一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没有发生解除协议情形的,且本人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本协议期满自动延签下一个协议周期。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各执一份。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宁国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乙方:(医保医师)
委托签约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