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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4-05-30 10:3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2024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清单目录
信息来源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主题导航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信息名称 2024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内容概述 2024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主管部门补贴项目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发放方式发放时间咨询方式备注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县区标准宁国市民政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2.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3.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

2024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2024年宁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标准
宁国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2.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
3.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号)
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到人
86元/月 86元/月 86元/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事务科
0563-4022006
宁国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
2.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
3.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号)
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的残疾人
到人
86元/月 86元/月 86元/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事务科
0563-4022006
宁国市民政局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4〕1号);
2.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23〕26号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到人
散居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155元/月、集中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575元/月 社会散居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集中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月 社会散居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集中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 —民政局审批—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1.社会散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按月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未保科
0563-4022065
宁国市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 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
2.宁国市2020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民办(2020)44号);
3.《宁国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宁政规〔2012〕6号)
年满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到人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80周岁-99周岁3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200元/月 80-89周岁30元/月,90-99周岁50元/月,100周岁以上500元/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 —民政局审核—民政局打卡发放 部门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福利科
0563-4022315
宁国市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2.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23〕26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到户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标准为农村755元/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标准为农村755元/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审批—民政局确认—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救助科
0563-4032346
宁国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号);
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22)9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到人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卡发放 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打卡发放 根据实际发生实时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救助科
0563-4032346
宁国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1.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2.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23〕26号);
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3〕59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到户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 1295 元/月;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 982 元/月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1140元/月;
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827元/月;
3.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787元/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审批—民政局确认—分散供养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1.特困分散供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按月发放 宁国市民政局救助科
0563-4032346
宁国市残联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4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残联〔2024〕13号) 困难精神残疾人 每人每年1000元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宁国市残联康复科
0563-4017385
宁国市残联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宣残〔2019〕17号)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不低于3000元/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宁国市残联就业科
0563-4017383
宁国市残联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持证下肢残疾人 每年补贴260元/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宁国市残联办公室
0563-4023325
宁国市
教体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4.《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1〕1号)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到人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按学期发放 宁国市教体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宁国市
教体局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普高国家助学金)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0〕3号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到人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普通高中学生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按学期发放 宁国市教体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宁国市教体局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职国家助学金)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0〕3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到人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中职学生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按学期发放 宁国市教体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宁国市
教体局
学前教育资助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秘基﹝2020﹞6号)
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到人
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我市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年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按学期发放 宁国市教体局计财科
0563-4017983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1.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纳入停伐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16元/亩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森林资源管理科
0563-4011181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7﹞502号)
纳入公益林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2024年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21元/亩(中央财政16元、省级财政2元、地方提标3元/亩) 2024年省级公益林22元/亩(省财政19元/亩、地方财政提标3元/亩) 2024年宁国市级公益林15元/亩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森林资源管理科
0563-4011181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1255号)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延长期每亩补助500元,自2021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亩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集体对公账户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科
0563-4011173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受理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从政策实施开始,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推广科0563-4034273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 50元/头 15元/头 15元/头 养殖场(户)向乡镇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根据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科
0563-4132110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 1.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23年宣城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2023〕38 号);
2.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宁国市财政局《2023年宁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宁农〔2023〕243 号)
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工:对利用我市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 秸秆收储运奖补:对秸秆打捆离田面积500亩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根据“谁打捆离田、奖补谁”的原则,按照不超过5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
1.秸秆打捆机购置补贴: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购置秸秆打捆机,在农机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台不超过购机总价30%的标准进行补贴,与农机补贴叠加后不超过购机总价的49%(申报购置补贴的秸秆打捆机须为省农机购置补贴名录内产品且已通过农机部门审核;如因年度资金不足,可顺延至下一年度支付);
2.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和省秸秆博览会参展企业补贴:重点签约项目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签约项目2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省秸秆博览会参展企业,按照线上5000元/个、线下10000元/个的标准进行补贴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程序: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收购利用台账等相关材料)—村委会签字确认—乡镇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委托第三方审计)—公示无异议报送宣城市—宣城市市级审核批复—拨付奖补资金;
2.秸秆收储运奖补程序: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打捆台账等相关材料)—村委会签字确认—乡镇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委托第三方审计)—公示无异议报送宣城市—宣城市市级审核批复—拨付奖补资金;
3.秸秆打捆机购置补贴程序:秸秆打捆机购置主体提出申请(附秸秆收储协议或打捆协议、打捆机销售合同和发票)—乡镇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省秸秆博览会参展企业补贴、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业务服务等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原则上按年度发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农业能源科
0563-4033775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发展改革委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稻谷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委员会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国库集中支付 原则上每年9月30日前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3〕381 号) 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国库集中支付 在省里规定时间内发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中心粮油产业科
0563-4021293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补贴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4〕84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9〕1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4.《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宁人社〔2019〕180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每人每月103元
到人
每人每月12.95元
到人
每人每月49.05元
到人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部门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居保科
0563-4012691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00元
到人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60元
到人
参保人按年度正常缴费,直接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按年度补贴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居保科
0563-4012693
计入基金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9号);
2.《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6〕42号)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300元/月
到人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部门打卡发放 按季度发放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居保科
0563-4012693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4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70号) 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因生育2年内未就业妇女等重点群体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皖人社秘〔2024〕70号文件对应工种补贴标准500-2400元/人;
2.培训期间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到人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卡 1.按照“自主选择、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直接通过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或者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劵,劳动者凭劵参训,承训机构凭劵申领补贴;
2.生活补助直补参训个人
培训后发放 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0563-4020215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因战一级:124410元/年
因公一级:118250元/年
因病一级:112250元/年
因战二级:112590元/年
因公二级:104700元/年
因病二级:98900元/年
因战三级:98780元/年
因公三级:91130元/年
因病三级:83760元/年
因战四级:80970元/年
因公四级:71740元/年
因病四级:64700元/年
因战五级:63240元/年
因公五级:54270元/年
因病五级:49470元/年
因战六级:49400元/年
因公六级:45890元/年
因病六级:38040元/年
因战七级:36870元/年
因公七级:32380元/年
因战八级:23280元/年
因公八级:20910元/年
因战九级:19330元/年
因公九级:15240元/年
因战十级:13580元/年
因公十级:11390元/年
因战一级:124410元/年
因公一级:118250元/年
因病一级:112250元/年
因战二级:112590元/年
因公二级:104700元/年
因病二级:98900元/年
因战三级:98780元/年
因公三级:91130元/年
因病三级:83760元/年
因战四级:80970元/年
因公四级:71740元/年
因病四级:64700元/年
因战五级:63240元/年
因公五级:54270元/年
因病五级:49470元/年
因战六级:49400元/年
因公六级:45890元/年
因病六级:38040元/年
因战七级:36870元/年
因公七级:32380元/年
因战八级:23280元/年
因公八级:20910元/年
因战九级:19330元/年
因公九级:15240元/年
因战十级:13580元/年
因公十级:11390元/年
因战一级:124410元/年
因公一级:118250元/年
因病一级:112250元/年
因战二级:112590元/年
因公二级:104700元/年
因病二级:98900元/年
因战三级:98780元/年
因公三级:91130元/年
因病三级:83760元/年
因战四级:80970元/年
因公四级:71740元/年
因病四级:64700元/年
因战五级:63240元/年
因公五级:54270元/年
因病五级:49470元/年
因战六级:49400元/年
因公六级:45890元/年
因病六级:38040元/年
因战七级:36870元/年
因公七级:32380元/年
因战八级:23280元/年
因公八级:20910元/年
因战九级:19330元/年
因公九级:15240元/年
因战十级:13580元/年
因公十级:11390元/年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3949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
烈士遗属:3949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
烈士遗属:3949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2488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元/年
建国后入伍:23900元/年
抗战时期入伍:2488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元/年
建国后入伍:23900元/年
抗战时期入伍:2488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080元/年
建国后入伍:23900元/年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510元/年 9510元/年 9510元/年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10140元/年 10140元/年 10140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8280元/年 8280元/年 8280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4.《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20069元/年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发放两次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科
0563-402287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八条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对象
到人
96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2160元/人/年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宁国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对象
到人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子女伤残8160元/人/年、子女死亡10320元/人/年 子女伤残9240元/人/年、子女死亡11520元/人/年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对象
到人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520元/月、390元/月、260元/月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520元/月、390元/月、260元/月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570元/月、440元/月、310元/月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570元/月、440元/月、310元/月
个人申报、村级审议、乡级初审、县级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独生子女保健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到人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0563-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圆梦行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
到户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
0563-4016163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紧急慰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
到户
3000元/户 3000元/户 3000元/户 村(居)摸底申报,由村乡县市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
0563-4016163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慢性病救助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
到人
5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
0563-4016163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大病住院救助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
到人
20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
0563-4016163
宁国市医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和7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享受74种慢特病门诊保障待遇,一个年度比照一次住院政策执行,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5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年度支付限额累计为850元/人/年(含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宣城市域内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宣城市外省内住院治疗,上述相应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分娩住院2024年8月1日之前生育的定额补助800,2024年8月1日之后生育的顺产定额补助1600元,剖宫产定额补助24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5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年度支付限额累计为850元/人/年(含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按政策核定 “一站式”结算 即时结算 宁国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0563-4037662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已明确居民医保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670元
宁国市医保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对象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80%、75%、70%、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左右。(具体救助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区确定)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分别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及50%。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分别为80%、75%、60%、60%、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分别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及50%。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分别为80%、75%、60%、60%、50%。基本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按政策核定 “一站式”结算 即时结算 宁国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0563-4037662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灾救助 1.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受灾群众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0563-4025006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的群众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倒房重建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修缮户户均补助2000元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倒房重建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修缮户户均补助2000元 根据重建工作推进情况,实时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根据房屋重建维修情况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0563-4025006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不低于130元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不低于130元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于次年春节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冬春期间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
0563-4025006
宁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修缮户不低于0.6万/户,重建户不低于2万/户 修缮户不低于0.6万/户,重建户不低于2万/户 修缮户不低于0.6万/户,重建户不低于2万/户 修缮户1万/户,重建户3万/户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宁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
0563-4037079
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3〕23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 600元/人/年 个人申请,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宁国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2024年度一次性发放,4月底前全部发放完成 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移民管理科
0563-41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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