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PYLT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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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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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181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4年6月3日9时26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4307渣土车驶离宁国市s465黄土岗至杨家店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工地行驶至宁国市汪溪街道汪港路时,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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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3日9时26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4307渣土车驶离宁国市s465黄土岗至杨家店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工地行驶至宁国市汪溪街道汪港路时,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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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
202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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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诗福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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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1318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82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振宁路振宁花园驶离工地车辆的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2024年6月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向诗福于2024年6月7日8时许,运输一车砖头驶离振宁花园工地未冲洗,造成青山路路面污染,污染路面约10米。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振宁路振宁花园驶离工地车辆的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2024年6月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向诗福于2024年6月7日8时许,运输一车砖头驶离振宁花园工地未冲洗,造成青山路路面污染,污染路面约10米。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向诗福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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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
2024/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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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修海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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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123********5934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83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4年6月13日9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岳修海在宁国市兴盛路安徽仕净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酱香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13日9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岳修海在宁国市兴盛路安徽仕净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酱香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岳修海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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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
2024/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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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剑豪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983****79G99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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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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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8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4年6月13日15时0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江西剑豪物流重型自卸货车在河沥溪街道G329国道与金桥路交叉口处驾驶赣C·9109Z车辆运输散装货物(玄武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13日15时0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江西剑豪物流重型自卸货车在河沥溪街道G329国道与金桥路交叉口处驾驶赣C·9109Z车辆运输散装货物(玄武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江西剑豪物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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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
2024/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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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30****74110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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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伍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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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8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4年5月31日14时46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宿州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在汪溪街道滨江大道与三津大道交叉口驾驶皖L-B101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片石)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5月31日14时46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宿州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在汪溪街道滨江大道与三津大道交叉口驾驶皖L-B101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片石)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宿州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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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
2024/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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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UJGT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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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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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86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4年6月13日10时5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嵩合路)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13日10时5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嵩合路)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昌鸿贸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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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
202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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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弘燕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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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3125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87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6月21日09时44分许,当事人瞿弘燕在宁国市翠竹家园小区内部的电瓶车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盛大开业”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21日09时44分许,当事人瞿弘燕在宁国市翠竹家园小区内部的电瓶车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盛大开业”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瞿弘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罚款。 |
0.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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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
2024/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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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4563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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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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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72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2024年5月3日3时3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视频巡查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皖P8V623运输车在宁国大道与燕津路交叉口处随意倾倒建筑(装潢)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5月3日3时3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视频巡查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皖P8V623运输车在宁国大道与燕津路交叉口处随意倾倒建筑(装潢)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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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
202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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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4563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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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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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73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2024年5月1日12时5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皖P88C09运输车在南极东路(南山街道大山头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弃土)。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5月1日12时5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皖P88C09运输车在南极东路(南山街道大山头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弃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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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
202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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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远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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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410622********3033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88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6月26日0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接公安局派出所移交,称当事人赵志远在宁国市御公馆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线下陪玩品质高端,花样茗茶,幽荟,酒店,居家,隐私无忧云210”。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26日0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接公安局派出所移交,称当事人赵志远在宁国市御公馆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线下陪玩品质高端,花样茗茶,幽荟,酒店,居家,隐私无忧云210”。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赵志远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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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
202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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