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406-0001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0 10:1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政府本级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21号)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沈XX,男,汉族,19XX年12月生,身份证号:XX,住地:XX,联系电话:XX。 |
申请人:沈XX,男,汉族,19XX年12月生,身份证号:XX,住地: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