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3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16 15:39
发布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22号 关键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久天)
信息来源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久天) 内容概述 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4240393B,法定代表人丁省,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久天)

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4240393B,法定代表人丁省,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4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执法人员对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正在生产。你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内容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胡玲生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丁省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正在生产,你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内容不符;

3、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内容复印件(部分)一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排放口数量情况;

4、2024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4月13日生产情况及排放口数量情况;

5、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口数量情况及设立时间;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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