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407-0003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15:4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政府本级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36号)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林XX,男,19XX年1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住址:XX。 |
申请人:林XX,男,19XX年1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住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鑫,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西信访复﹝2024﹞18号),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依法通知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补正申请材料,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答复中按照集体农业用地征迁评估和补偿不合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厂区按照国有建设工业用地的性质给予重新评估和征迁补偿。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形式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不服,但其复议请求实质是对征收过程中申请人被征收地块涉及土地性质认定及补偿标准等的补偿不服,该内容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案涉履职答复属于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的解释答复,其本身并未为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