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408-0001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15:5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政府本级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41号)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卢XX,男,19XX年8月生,汉族,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联系地址:XX。 |
申请人:卢XX,男,19XX年8月生,汉族,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宁国市XX食品厂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撤销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