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408-00015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3 08:2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互动回应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以案释法】明知驾驶员酒驾仍同乘,风险谁担? | 内容概述 |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饮酒后,李某驾驶面包车载王某在路段上逆向行驶,与牛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饮酒后,李某驾驶面包车载王某在路段上逆向行驶,与牛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王某无法确定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979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于王某的损害,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人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车辆,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故应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对于其所受损害应自负20%责任,李某应负担8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李某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读
作为同乘人员,在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等不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损害,应该自担一部分责任。
通过乘坐人员的自担风险,不仅仅是对乘客自身的一种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的一种监督,督促驾驶员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