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7-0007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4-07-26 16:5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7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备注宁国市凤凰城红姐超市个体工商户92341881MA8P5CFY8F李连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宁

市场监管局2024年7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凤凰城红姐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P5CFY8F 李连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宁市监处罚〔202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北创”小肉炮香肠”食品7袋;2、没收违法所得1元;3、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00800 2024/7/25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小彭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LTBL3D 彭勇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宁市监处罚〔2024〕2-6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过期的“双汇”牌泡面拍档香肠8根(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000 2024/7/24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飞滢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PL566X6 吕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宁市监处罚〔2024〕2-7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6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600 2024/7/24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金华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153457689L 尹一苇 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宁市监处罚〔2024〕2-6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225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22500 2024/7/24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小城牧场鲜奶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Q1DCM2D 李友胜 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宁市监处罚[2024]9-44号 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0】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无标签的生牛乳一桶(25L),无标签的瓶装巴氏鲜奶3瓶(220g/瓶)。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19000 2024/7/1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