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2408-00038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汪溪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08-23 09:07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农业农村政策
信息来源 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 内容概述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加强耕地保护维护粮食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绩效,制定如下意见。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共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加强耕地保护维护粮食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绩效,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重点环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绩效,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立项审批管理。

1.规范项目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下一年度建设任务的1.5倍确定拟建项目区,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对拟建项目区的耕地性质、面积及水资源保障等进行论证,论证可行并经项目区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纳入项目库,明确建设优先序。

2.精准勘察设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拟建内容、工程布局等政策合规性、设计合理性、使用便捷性及农民意愿开展现场调查、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形成初步设计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3.严格评审立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步设计编制工作的培训和指导,组织农业、水利、土地、交通、生态环境、耕地质量、财务等专业专家,采用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县级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县级初步设计审核修改环节开展预审工作。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应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批复立项。

(二)招标采购管理。

4.依法招标采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采购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农业农村领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鼓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5.规范招标文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安徽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应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6.严格招投标监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三)施工建设管理。

7.做好技术交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乡镇(街道)、村及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8.加强材料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在工程上使用。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9.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上一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利用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对建设过程随机开展质量抽验;对隐蔽工程,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联合开展质量检查和举牌验收,并按要求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10.严格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监理机构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合同约定如实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调整变更管理。

11.明确调整变更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经批准可调整变更的范围包括: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措施)建设地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措施)数量变化超过10%(含),单项工程(措施)金额变化超过30万元(含)以上等。

12.规范调整变更程序。调整变更应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报批。由施工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现场确认、签证,编制调整变更方案及资金安排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调整变更意见。其中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出具调整变更意见。

(五)竣工验收管理。

13.严格竣工验收。建立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级验收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县级初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附县级初验报告及附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汇总的全市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统计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情况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项目。

(六)资金使用管理。

14.足额落实资金。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和亩均投入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及交易等工作,拓宽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来源。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批复的实施计划,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自筹资金并足额缴纳;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金融部门等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15.规范资金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资金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竣工决算审计等,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报账申请的内容、金额、资料等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向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七)上图入库管理。

16.全面上图入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收集项目地理信息,根据国土调查成果和历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分析和认定新立项项目上图标识耕地地类、面积,确保项目申报阶段、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完全符合要求后,上传项目区耕地矢量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检查上图数据的质量,复核项目区上图地块与其他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地块之间的重叠情况、项目区上图地块中存在的非耕地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将项目信息备案、空间坐标位置上图入库等情况纳入验收内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验收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数据分析,完成上图入库。

(八)建后管护与使用管理。

17.严格用途管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

18.加强工程管护。各地要根据国家、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管护主体及责任、管护内容及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维护、监测、监督、考核等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多种粮种好粮部署要求,压实县级管护主体责任,足额落实管护资金,省、市给予奖补。推动构建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的多主体参与、多方式并行、全领域覆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新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筑牢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资源力量,系统谋划推进。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农田建设质量监管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二)压实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主体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招标活动中应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新增产能核定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区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占用的监督、调整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施工、监理等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

(三)加大监管力度。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一次市际互查行动,邀请省直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随机抽查若干项目,对完工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对在建工程的进场材料、施工管理、监理履职等情况进行现场评定。畅通举报渠道,在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上增加省级、市级监督投诉电话,在单项工程标志牌上增加县级监督投诉电话。对省级抽查市际互查、举报投诉等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相关考核。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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