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407-00072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18 16:1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民政厅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上级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2024年6月26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
2024年6月26日,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一、工作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过程
为扎实做好《指导意见》起草工作,省民政厅专门成立起草小组,充分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级有关低保的相关文件,结合我省低保标准实际及在全国的位次情况,初步确定调整比例,2024年4月中旬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充分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队等相关单位和各市民政局意见后,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2024年6月,履行合法性审查、联合发文单位核稿、集体研究等程序后,正式印发《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提出要坚持共享发展、适度合理、科学测算、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部分。一是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二是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三是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加强督促指导”3个方面,就如何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效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策解读的咨询部门:安徽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联系人:李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