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4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29 08:49
发布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29号 关键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协达橡塑)
信息来源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协达橡塑) 内容概述 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27WY13,法定代表人孙道辉,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梅林镇高新技术产业园01号。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协达橡塑)

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27WY13,法定代表人孙道辉,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梅林镇高新技术产业园01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对梅林镇镇域内新建企业开展巡查。经查发现,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60万只乘用车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12月21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3号车间附属房安装建设有一台电阻熔化保温炉、一台冷室压铸机等熔化压铸设备,但你公司年产1060万只乘用车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提及上述设备,也无熔化压铸工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6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虞爱玲和厂长孙道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6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身份;

6.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60万只乘用车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7.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主体情况;

8.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辉和总经理虞爱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孙道辉全权委托总经理虞爱玲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1.冷室压铸机、五连杆给汤机及节能型电阻熔化保温炉购买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宁国协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3号车间附属房安装的熔化压铸设备为旧设备;

1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1份,证明资产评估委托情况;

13.资产评估报告(皖东评(2024)04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涉案企业熔化压铸设备资产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零柒元(¥2507.00)。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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