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25 09:07 |
发布文号 | 皖宣环(宁)罚〔2024〕29号 | 关键词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
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4240393B,法定代表人丁省,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4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执法人员对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正在生产。你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内容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胡玲生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丁省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正在生产,你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内容不符;
3、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内容复印件(部分)一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排放口数量情况;
4、2024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4月13日生产情况及排放口数量情况;
5、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口数量情况及设立时间;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中表14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