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8-001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8-05 09:57
发布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31号 关键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格美)
信息来源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格美) 内容概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格美)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格美)

宁国日格美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65245367Q,法定代表人李君,地址宁国市梅林镇大冲创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4月28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赴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硫化工段正在生产,硫化工段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离子光氧一体机电机正在运行,经现场对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开箱检查,其中一组电源红色线有烧焦痕迹,等离子及后端的光氧灯管设备均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8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宁国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交办单(12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4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日格美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徐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5月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整改情况;

5.2024年7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日格美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及后续整改的情况;

7.宁国日格美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身份;

8.宁国日格美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及办公自动化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验收手续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保手续及硫化工段排放的废气主要成分有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的情况;

9.宁国日格美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君、生产厂长徐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君全权委托生产厂长徐陈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25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5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