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8-001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8-14 10:35
发布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33号 关键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信息来源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内容概述 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4240393B,法定代表人丁省,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4240393B,法定代表人丁省,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6日,该单位磷酸二酯工序正在生产,磷酸二酯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酸解废气配套的盐酸尾气收集罐内水PH试纸初测呈微酸性,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丁省、李元龙、易国顺、杨维宏、胡玲生、史小恩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丁省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磷酸二酯车间正在生产,该公司磷酸二酯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配套的盐酸尾气收集罐内水PH试纸初测呈微酸性。

3.2024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7月16日生产情况及磷酸二酯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变更说明》复印件内容(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内容(部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内容(部分)各1份,证明磷酸二酯工序盐酸尾气通过三级水收集加一级碱收集处理。

5.2024年7月24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4宁环监字027号)1份、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磷酸二酯车间环境管理制度复印件内容、车间班次情况说明复印件内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内容(部分),证明该公司7月16日磷酸二酯工序正在生产,磷酸二酯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酸解废气配套的盐酸尾气收集罐内水PH试纸初测呈微酸性,在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在监测人员采样到场采样后再加碱的情况下,擅自添加碱液,干扰监测人员采样,致使后续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之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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