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07-00081 | 组配分类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9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内容概述 |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79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振宁路振宁花园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2024年6月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振宁路振宁花园建设项目中场地西北侧堆放约二十立方米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34943489J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阮* |
处罚结果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振宁路振宁花园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2024年6月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振宁路振宁花园建设项目中场地西北侧堆放约二十立方米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09 |
处罚机关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地方编码 | 341881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