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409-00055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9-11 15:2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救助标准】中溪镇2024年临时救助标准 | 内容概述 |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由“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