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设立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管理中心的通
知》(宁编〔2024〕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管理中心是宁国经济技术开发
区(安徽宁国港口生态产业园)管委会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为正科级,公益一类。
第三条 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化工园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指挥、协调
各部门参与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办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做好规划与专业技术标准和导则规范的衔接工作。
(五)参与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招商投资、园区运营、园
区服务等相关工作。
(六)承担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管理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本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和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灾情
应急等工作的新闻宣传;负责园区封闭化及智慧园区运营管理
等工作;参与园区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二)危化科。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研究制定园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及措施;
负责园区内承包商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等工作;承担化工
园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指挥、协调各部门参与园区应急
救援工作,建立园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化工园区应急物
资储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化工园区重大安全
生产、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统筹化工园区应急
预案体系建设,拟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
预警和灾害信息,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化工
园区认定复核及安全复核工作。
(三)环保科。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负责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工作,园区
内污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园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工作;参与园区防灾减灾救灾
等工作。
第五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
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