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404-00107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0 17:4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主动回应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船舶涉渔行为如何处罚?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款第三条: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长江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款第三条: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长江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