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407-00034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4-07-25 08:3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部门负责人解读】经开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程华杰解读员工工资发放及相关问题 | 内容概述 | 问:相关法律对于工人工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问:相关法律对于工人工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问:相关法律对于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辞退员工的,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进行赔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违法辞退的,按这个标准赔双倍。问:相关法律对员工离职后工资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在离职时,单位应该在15日内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转移保险关系,同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经开区管委会(港口产业园)
解读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程华杰
联系方式:0563-418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