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10-00027 | 组配分类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0-29 15:3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养老,宁国市,城乡,保险,居民,办法,人社,待遇,缴费,实施,基本,意见,2024,通知,社会,印发,领取,老金,明确,部门,部门和专家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内容概述 | 2024年10月29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 |
2024年10月29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和背景
2018年10月15日,我市出台《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8〕6号)。期间,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政陆续出台,我市城乡居保政策需要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通知》,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宣人社秘〔2019〕3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起草初稿。2024年5月,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了起草《实施办法》工作,经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和反馈意见,并认真梳理国家省市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2024年5月31日形成《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2024年5月31日至6月30日,通过宁国政府网等渠道征集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9月19日,受政府办委托,市人社局召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有关乡镇对文件初稿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书面反馈意见,并再次修改,2024年9月25日形成《通知(送审稿)》。
合法性审查。2024年10月1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定;2024年10月29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税务部门为城乡居民保险费征收主体。根据征缴职责划转,“新办法”明确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费的收缴衔接工作,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二)明确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随着中央基础养老金的不断调整,原有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新办法”不再规定具体金额,明确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三)明确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情形。“新办法”明确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有服刑等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或再次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四)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与原文件相比,“新办法”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计十五个缴费档次。每年财政对各档次正常缴费人员提供一定的缴费补贴。
五、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人社局
咨询人:万子洛
咨询电话:0563-4012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