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12-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18 15:4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部门和专家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市征管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征迁政策,规范集体土地上征收征迁程序,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2024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文字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

市征管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征迁政策,规范集体土地上征收征迁程序,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2024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式印发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国家对于征收征迁程序的合法性规范越来越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也先后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并结合宁国市实际,制定出台《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补偿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能确保我市相关政策措施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进一步维护国家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二是我市之前执行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0〕2号)很多规定已与当前形势不一致,新政策进一步健全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征迁工作体系,对部分政策予以调整,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态势;三是《补偿安置办法》细化了征收管理程序,优化征收安置方式,调整补偿计算模式等多方面规定,便于操作落实,切实保障了被征迁群众利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4年3月,市征管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多次赴其他县市开展征收征迁政策施行情况的实地考察,然后结合宁国实际编订了《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6月开始,征管中心通过发文的形式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修改意见,同时通过召开线下征收征迁政策修订座谈会、线上网络意见征求等形式对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相关审查。2024年11月4日通过市委政法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11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11月13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会议审议。2024年11月15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五)文件印发。2024年12月18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拟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修订征收征迁政策,确保征收补偿政策、程序的延续性和时效性,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六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依据上位法规定,构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市政府的领导责任,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及征收实施部门的实施主体责任(第一章)。

(二)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加强征收管理,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

(三)优化征收安置方式,调整补偿计算模式。住宅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等方式。其中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仅适用于我市符合宅基地审批政策的被征收区域。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符合产权调换的除外。鼓励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的补偿安置方式之外选择房票安置。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要求,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评估的方式计算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的公示、送达以及异议处理等事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有关事项规定执行。价值时点为集体土地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的,给予奖励。根据区位对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涉农工具损失给予补偿或补助。(第三章)

(四)对参与征收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以及被征收人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体系(第四章)。

(五)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办法实施前我市已出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政府批准且已启动实施的项目可按原批准的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第五章)。

六、创新举措

(一)放弃购房券形式,鼓励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的补偿安置方式之外选择房票安置,为被征迁人提供更为多样的选择,进一步保证被征迁人的权益。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原政策中的以《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为依据改为结合当年度宁国基准地价区域划分采取一项目一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并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的公示、价值时点等作出规定,创新征收征迁工作举措,不断适应日益变化的新形势。

(三)明确了规划区内外无证房屋的不同适用情形,适应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同状况,保障政策实施的完整性。

(四)新增了对于住房改非住房的认定及其经营面积的认定方式,适用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保障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公开与沟通,建立监督和举报渠道,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制定《宁国市房屋征收(迁)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作为配套政策,明确房票的法律性质、转让条件、兑付条件等关键事项,保证法律运行的完整与闭环。

(三)强化对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工作人员政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征收征迁工作水平,开创全市征收征迁工作新局面。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解读人:王恒

联系电话:0563-403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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