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12-00008 | 组配分类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2-18 15:4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文字解读市征管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房屋征收征迁政策,保障《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平稳实施,2024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文字解读
市征管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房屋征收征迁政策,保障《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平稳实施,2024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总体下行及征迁优惠化房源库无法满足被征收户多样化需求,同时鉴于《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20〕1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0〕2号)已经到期,新起草的《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删除了原有购房券、购房补贴奖励内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被征收户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安置后拆迁”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皖自然资〔2023〕163号)要求,积极探索“房票安置”。为确保政策制定内容完整、合法、可行,促进房屋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市场深度联动,加大房票安置政策引导力度,起草了《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丰富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提供市场化房源,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住环境。二是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拓宽征收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提高征收安置效率,保障项目快速落地。三是加快楼市去库存,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城市更新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决策启动方面。自2024年3月起,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多次赴浙江及本省其他县市开展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施行情况的实地考察,结合全国各地出台、实施房票制度的相关情况和本市实际,我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众参与方面。9月26日至10月7日,市征管中心征求各镇、街道、相关市直单位意见;于10月8日至11月7日同步在宁国市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专家论证方面。宁国市征管中心于11月12日组织召开政策修订专家评审会,对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
(四)风险评估方面。《暂行办法》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为此宁国市征管中心会同第三方公司于10月30日至11月14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政法委备案。
(五)公平竞争审查方面。11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方面。11月13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1月15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2025年1月1日,以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房票安置政策,保障征收补偿政策、程序的完整性和闭环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被征收户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房票的使用管理、房票的监督管理、附则四大章节,重点规范了房票安置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并从房票印制、房票的发放和使用、结算和兑付等阶段,建立了全流程体系。
(一)基本原则:房票安置遵循“市场安置、自主购房、凭证结算、全面推广”的原则。
(二)房票管理体系: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的房票印制、监督管理、房票安置政策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兑付结算审核等工作。资金保障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征管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税务局、金监局对房票发放、登记、使用、结算及商品房购买等行为进行监管。
(三)房票适用范围:房票限定在宁国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
(四)房票票面金额设定: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及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直接结算给被征收人,不计入票面金额。
原则上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被征收房屋可货币量化为房票部分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1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五)房票使用期限:1.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2.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另行开具1张房票,兑付期限自开具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
(六)房票使用范围:房票可由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非被征收人本人开具房票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房票记载人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有效手续,可以向征收实施部门申请依法继承房票,但兑付期限不变。
(七)房票购房补贴标准及保障:凭房票购买宁国市新建商品房可在房票有效期内享受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使用部分15%的房票购房补贴并计入购房款。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使用部分20%的房票购房补贴并计入购房款。
房票记载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持房票未购房或超期限未购房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征收实施部门按房票票面金额完成兑付。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购商品住房,可以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资金保障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房票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收成本,为房票的兑付做好资金保障。
(八)房票兑付流程:房票记载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征收实施部门及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票结算申请后,及时将房票余额部分拨付至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房票记载人继续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房票记载人可向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就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另行开具1张房票,兑付期限自开具之日起重新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向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征收实施部门及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票结算申请后,及时结算购房款。期房结算的购房款须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结算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九)建立责任追究体系:房票记载人提供虚假、伪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房票安置工作人员因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政府征收补偿资金流失的以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公开与沟通,建立监督和举报渠道,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制作房票安置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存档和证据留存工作,保障房票政策平稳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工作人员房票政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房票安置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征收征迁工作水平,开创全市征收征迁工作新局面 。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解读人:王月辉
联系电话:0563-403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