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8514493N/201605-00048 | 组配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6-05-31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 | 内容概述 |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