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1705-00066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5-17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内容概述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完善支持农业生产保护体系,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农业投入,维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2004-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连续12年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08年5月12日,我省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省委、省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多次就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2009-2017年,连续9年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并对各地实施工作进行考核。
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明确规定,试点保险品种保险费支付,国家出大头,参保农户出小头。具体标准如下: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为40%、25%、15%,种植户承担20%;对皖北三市九县种植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30%、10%。
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育肥猪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县财政补贴15%(见表1).
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比例不低于县级。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对各地自主开展的其他试点品种,所需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