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6327X/201611-00147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发布机构 | 霞西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5-15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信息来源 | 霞西镇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和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安全,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新旧办法衔接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试点单位经办保险机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费用比例和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结算2011年度经营费用,并在当地种植业保险资金上划前,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二、 各试点单位经办保险机构应将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于2012年1月15日前全额上划其省级管理机构在银行开展的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撤消本级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
三、 各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撤消其开设的种植业保险巨灾调剂资金专用账户,将专户内资金划转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试点以来,各地调剂使用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从以后年度上划的种植业保险资金中直接抵减;当地以后年度的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各试点单位经办保险机构应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上划及专户撤消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农业保险资金上划以及有关专户开设、撤消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