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15Y/201702-00085 | 组配分类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7-05-12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皖政办〔2010〕54号),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示范区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加大扶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力度。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已被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当年被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以后经考核通过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按考核等次奖补。
第六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示范区县(市、区)。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示范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标准农田、蔬菜大棚、规模养殖生产设施及农业废弃物处理等农业建设,强化农机装备,发展农业信息化,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示范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运用。支持新品种、新技术和技术集成的试验、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三)示范区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建设,着力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
(四)示范区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农民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行标准化生产,着力提高农业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实行两年一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合格的示范区,继续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并设置考核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九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
第十条 市、县(区、市)农业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要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随同示范区建设情况一并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示范区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