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811-00954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9-16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公告[2016]01号 | 关键词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信息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国土资源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内容概述 |
宁公告[2016]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 [2016]42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西津街道、南山街道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进行了复核,依法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建设用地面积 |
西津街道凤形山村、潘村村、津北村; 南山街道双龙村、杨家山村。 |
农用地:4.3240万元/亩;建设用地:2.1620万元/亩 |
11.7198公顷(农用地10.3496公顷、建设用地1.3702公顷) |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宁政[2015]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2007]87号及政办[2007]141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宁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宁国市人民政府协调,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