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1912-0007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1912-0007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主要负责人解读】《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04 10:28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解读人:傅翔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解读内容:《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一、起草背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年初全国市场监管会议上安排了这项工作,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也对此项工作作了明确要求。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中,我省和上海、江苏、浙江共同签署的《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及其3年行动计划中对此项工作任务又作了进一步细化。9月下旬,长三角地区企业无理由退货承诺行动启动仪式在浙江嘉善举行,包括我省11家企业在内的首批48家长三角地区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今年初,省局即会同省消保委部署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将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正向激励引导经营者主动推行无理由退货承诺。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性约束,各地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明确承诺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省局着手起草了《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第90令)等有关规定,参考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吉林省等省市相关做法,省局拟定了《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7月底,初步草拟《指引(讨论稿)》。8月份,书面征求省消保委秘书处和各市局的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上旬,两次召集部分企业、部分市局相关部门以及省局有关处室对《指引(讨论稿)》进行研究讨论。

在充分吸取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指引(征求意见稿)》。9月中旬,召开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调研座谈会,省局领导、部分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消费者志愿者代表、企业代表以及省消保委秘书处、合肥市局、庐阳区局和基层所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就《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底,发函委托各市局就《指引(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县(市、区)局相关工作人员、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1月中旬,在省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11月19日,《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第四、五、六、七、八、十五条)

二是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退货时限。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明确商品完好标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明确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

三是明确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明确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停止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六、十八、十九条)

四、创新举措

《指引》明确,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动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明确经营者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无理由退货条件和程序以及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监督管理等三方面重点内容,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已鼓励引导2400余户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承诺开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服务,今后将发动更多线下实体店加入无理由退货承诺行列,提升线下实体店诚信经营水平,打响“放心消费在安徽”品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