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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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02-000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宁市监〔2020〕37号
生成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2-1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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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宁市监〔2020〕37号
生成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2-1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15:07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局各科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本局从推进复产、助力发展、确保安全等方面,制定本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2020年2月19日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一、优化审批程序,推进企业复产。

(一)开辟绿色通道。为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网上办”、“ 掌上办”、“ 寄递办”、“ 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尽早投入生产经营。

(二)延长办理期限。一是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二是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三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本地疫情解除。四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五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六是对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企业,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是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 年 1 月 24 日,含 1 月 24 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

(三)优化许可程序。一是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方便食品、饮料、肉制品、速冻食品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许可,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对食品经营市场主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方式,实行快审、快批、快办的审批服务。二是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上衔接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积极争取提请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门人员,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

二、健全帮扶机制,助力企业发展。

(四)推进降本减负。加大对供电、供水、供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级部门及政府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惠企价格政策落地执行到位。

(五)优化监管方式。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对于不涉及疫情防控、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可通过责令整改、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着力体现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负担。对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通过企业年报、信用修复、“双随机”等方式优化信用监管,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健全帮扶机制。一是构建“提前介入、主动帮扶”的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专人对接、全程服务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及时提供指导帮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二是探索并建立部门联合帮扶机制,深入了解辖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问题,迅速研究落实解决,属于其他部门的,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解决。三是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防疫安全等产品,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工作,鼓励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发挥标准制定方面优势,主动跟踪服务,加强相关企业转产口罩等防护用品标准宣贯及标准制修订工作。四是发挥个民协和小个专党委的联系纽带作用,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和安全防控宣传,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复工复产工作。

(七)助力企业融资。充分发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复产复工企业融资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资金困难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并实行全程指导服务。充分运用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坚持线上线下同效,确保所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积极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协助企业开展质押贷款工作,助力资金短缺停产企业尽早投入生产。

(八)优先业务办理。一是对复工复产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优先推荐列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名单。同时充分发挥品牌指导站作用,积极对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商标、专利申请工作。二是对全市已经复工复产的有产品检测需求的企业,主动靠前帮助企业联系检验机构,协助取样并以快递方式送检产品。三是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优先推荐公示为“诚信单位”。

(九)畅通维权渠道。认真受理复工复产企业维权方面的诉求,开通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平台,及时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维护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生安全。

(十)加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十一)严格质量监管。一是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产品和其他重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履行质量监督抽查职能,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二是迅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强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切实保障复产复工企业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十二)强化食药监管。一是指导复产复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落实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引导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经营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督促第三方平台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一律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的食堂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鼓励超市、农贸市场网上订单,配送到复工复产企业。二是强化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要求药店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暂停销售退热药、治疗咳嗽,发热,腹泻类药械产品,对国家卫生健康类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

(十三)维护特设安全。坚持疫情防控、安全发展“两手抓”,将疫情防控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同部署同检查。一方面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做好电梯的消毒和疫情期间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张贴《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规范使用电梯的倡议》进行乘梯安全宣传。另一方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服务工作,进行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检查,发放《关于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复工复产安全工作告知书》,帮扶企业排查疫情期间的安全隐患,指导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同时适当延长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和电梯维保周期,全方位服务未停工企业以及有复工需求企业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各项预案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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