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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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20032559063/202104-00007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1
索引号: 123417020032559063/202104-00007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01
宁国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时间:2021-04-01 14:47 来源:宁国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许可

以下为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共3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天气规律及其预防措施的研究和管理,对防雷安全设施提供技术检测等服务并参加高层建筑或特殊设施防雷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雷安全设施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以下为非本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11项)

1、气象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三十条第三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2、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和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5、对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7、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8、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9、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10、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11、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条:“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由中国气象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十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

以下为本级行政处罚项目(共57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5、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6、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7、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8、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9、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1、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14、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15、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16、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17、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18、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19、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20、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21、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22、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23、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24、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25、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2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30、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31、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2、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33、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34、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35、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6、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37、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8、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9、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40、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1、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4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43、施放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44、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4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46、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4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49、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0、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52、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53、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5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55、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56、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7、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非本级行政直接处罚项目(共3项)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3、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责令改正(共3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命令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命令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命令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四)强制报废

1、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年检、报废制度

强制种类:年检不合格的,……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31项)

1、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备案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防雷产品的使用备案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备案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备案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条“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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