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法规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规审核,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同级法规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规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二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专卖执法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九条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资料交同级法规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规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法规部门可以要求专卖执法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条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听证、评估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专卖执法机构按本办法向法规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规审核工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法规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规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并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规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但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进行修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决定,应当建议专卖执法机构纠正。
第十四条专卖执法机构对法规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法规机构要分类建立审核工作台帐,做到审核工作件件落实,账册相符。
法规机构要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规审核意见的形式,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完善法规审核文书,强化审核全过程记载。
法规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法规审核档案资料,并装订成册,确保法规审核清单、审核台账、审核文书、审核档案的完整统一。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向法规机构报送审核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规机构调阅相关案件或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