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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2006-0000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疫情防控普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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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疫情防控普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03
【疫情防控普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3 15:03 来源:宁国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01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与指导思想是,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为今后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这个条例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有时限:1--2小时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按照这一条例,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条例还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举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

03五大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条例规定了5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一,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将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按照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一条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瞒报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

0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散布谣言等将受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法律责任。按照这一条例,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按照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0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有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应在全国范围内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条例,全国的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条例规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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