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29号令)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8]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坚持规范运作、务实高效。项目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资金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集中力量办大事,突出重点抓关键。项目和资金要突出扶持农业主导产业,向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向带动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局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领导。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政局农发办要围绕目标要求,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 财政局农发办要结合我市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选项、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组织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到位,按规定进行使用和报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按规定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做好竣工项目的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严格项目申报。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实行关键指标一票否决制。要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畜禽业,突出发展林特产品。组织专家采取审查、现场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做到科学选项、准确立项。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进行差额评审;农业产业化项目,要深入调研和组织综合评估,出具评审意见。农发办负责组织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建议书并积极申报。
第七条 严格项目计划。提高项目计划编报的质量,严防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工程相脱节,做到计划、竣工图、竣工工程相统一。凡涉及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的,必须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宣城市财政局组织考察后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八条 严格工程招标。强化质量标准意识,扩大竞争招标面。凡是适宜公开竞争性招标的项目工程必须实行打捆公开竞争性招标,并合理划分标段。竞争性招标的项目采购招标计划和招标采购方式须报请宣城市农发办审批。在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监督下,委托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或经财政局认定、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财政局指派1人参加评标。授标必须得到财政局批准。中标合同采用标准化文本,并细化有关条款,防止擅自变更合同建设内容。
第九条 严格项目监理。由宣城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项目监理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或由宣城市财政局授权,财政局委托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或经财政局认定、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条 严格项目验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一年一验。年度项目由财政局进行自验后,报请宣城市财政局进行全面复验,省级进行验收复核。农发办负责对所有竣工项目工程按类别进行编号,做到图、表、实物严格对应。项目验收要严格对照项目初步设计计划,认真核对竣工工程数量,现场测量工程规格,抽查工程质量,并对财务会计及报账资料、资金使用手续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严格专户管理。财政局在国库科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管理。县级配套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严格执行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按照“先建、后验、再报帐”的拨款程序,坚持局长“一支笔”审批拨付资金。每笔资金的拨付都必须经项目管理员、财务管理员、农发办主任、分管局长逐级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及时拨付。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不合格发票或白条入账。对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工程施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制度,等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予以退还。杜绝将财政无偿资金直接拨付项目乡镇或企业。
第十三条 严格有偿资金管理。有偿资金放款要切实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担保。全面推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工程按期完工。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资金使用专账,从项目实施始,必须向财政局农发办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并接受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财政有偿资金安全。
第四章 监督与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选项“四公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公开项目评审程序和方式,公开项目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公开竞争立项。土地治理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开竞争,对项目规划先行、土方工程已达标、农民群众基础工作好的乡镇,优先进行立项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竞争,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公示制。土地治理项目区要设立公示牌,对规划和建设内容、资金使用以及竣工工程进行全面公示;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要以公示单的方式向项目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竣工工程要设置永久性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志、标牌及工程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群众监督员制度。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所在村和组聘请农民担任项目工程建设监督员,明确监督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同时全面公开省、市、县财政部门项目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农发办要积极主动地申请配合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检查,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和日常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项目考评
第十九条 加大考评力度。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和项目验收结果,对项目区所在的乡镇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单位进行星级考评,并与以后由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的所有项目挂钩。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行星级评比制度,分别为四星(优秀)、三星(优良)、二星(合格)、一星(基本合格)。考评由财政局组织,邀请农、林、水、财政等部门的专家和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组成考评组,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借用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到期时,借款单位应根据还款通知提前制定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归还。逾期未归还的,将依法组织清收,并停止其申报所有财政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建设。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其申报所有财政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所在的乡镇应成立临时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承诺书的内容,落实筹资投劳,确保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程管护机构,并与工程受益村、组签订管护责任状,落实管护责任人,制定管护措施,落实必需的管护经费,保证工程长期处于良好状态,并发挥效益。对落实不力、影响工程建设的,暂停其申报所有财政支持的项目资格,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及职业操守教育,加大投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适时调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农发办不得经办或合作经办经营实体。农办发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谋取不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