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烟草专卖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烟草专卖局>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732997416C/202010-0001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宁国市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有关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索引号: 11341702732997416C/202010-0001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宁国市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有关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主要负责人解读】宁国市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有关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30 11:08 来源:宁国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主要负责人解读】宁国市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有关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解读


问:出台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2007年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宁国市烟草专卖局在深入细致调研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特制定《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达到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和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问:文件起草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相关科室起草《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稿) ,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问:主要目标是什么?
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全市持证卷烟零售户总量,用三年时间控制在合理指标以内。
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持证卷烟零售点密度控制
(1)、宁国市城区:主要街道、繁华商业街道上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得小于50米;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50米;背街小巷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80米;零售点同侧间距是指道路同侧两点间步行最短距离,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半径距离(下同)。
(2)、宁国市城区集中居民小区内住户不足2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才可增设1个零售点。
(3)、 各乡镇集镇:繁华商业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4)、 农村:按自然村设置零售点,住户不足100户的自然村,一般可设1个零售点,自然村住户在20户以下的原则上不设零售点;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上的每增加住户100户可增设1个,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5)、公路两侧以外的零售点,每100住户可以设置一个。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6)、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摊位户数的3%,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
(7)、城区、集镇以外的厂、矿企业门外:员工在5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100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少得于50米。
(8)、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旅游风景区范围的零售点间距不少得于20米,候车(船)厅和旅游景点内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限制:
(1)、独立法人且整体经营,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商场;
(2)、 国家商务部项目,经市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批准设置的副食品便民商店;但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3)、 住宿、餐饮一体,且接待规模500人以上的大酒店和宾馆。
3、一证一点、证点一致。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或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1)、中小学校内和门前半径50米以内;
(2)、严禁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及国家规定禁止烟火的区域半径50米内;烟花爆竹专营店和易燃易爆商品经营店(点);
(3)、 不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
(4)、 网吧、自动售货机、博彩游戏机及彩票销售点;
(5)、 流动的摊、点、车、棚、亭和季节性小店;
(6)、 农药、油漆、化工燃料等易挥发有毒物质商品的经营店(点);
(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吸纳的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零售点;
(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2)、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8.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9.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问:文件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撤销许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问:下一步工作考虑有哪些?
答: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但是已经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根据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仍可继续经营。但是,今后将按照上述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1 .宁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