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所需材料 |
备注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
夫妻间投靠 |
国有土地 |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
申请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国有土地 |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迁移户口。 2、申请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3、市内迁移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
国有土地 |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 |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属于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共同到场确认户主。
|
1、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2、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人随迁。
|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 |
|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关证明。
|
1、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机关可以将原住户户口迁至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
租赁房入户 |
租赁私房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且该出租房屋在公安登记在册。
|
1、适用范围: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2、符合租赁房落户条件的,建议将户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上或挂靠亲戚朋友家 3、市内迁移的子女随迁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
公租房、廉租房等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公租房、廉租房相关使用证明。
|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升学迁移 |
迁出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3、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
|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迁入 |
1、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录取通知书; 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各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确定2、3项。 |
毕业迁移 |
迁出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2、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
1、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
迁入就业单位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单位接收证明。
|
|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书或就业报到证;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非入学前户籍地的提供)。
|
集体土地上迁移遵照各市县相关规定 |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
迁出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
|
迁入 |
1、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3、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提供)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非入学前户籍地的提供)
|
|
人才户口迁入 |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学历证书等;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落户人才市场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学历证书; 3、人才市场同意落户介绍信 |
|
挂靠亲戚户口 |
1、申请人和被挂靠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学历证书; 3、被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4、被挂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 5、书面关系承诺书(双方到场)。 |
被挂靠人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
工作调动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合肥市须连续满2年); 5、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合肥市须连续满1年); 6、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公益事业的提供); 7、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年限计算方式:申报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之日止,已连续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 |
涉军户口迁移 |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未婚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为双军人的情况)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未婚子女户口迁移立户(父母均为双军人的情况)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赡养、抚养户口迁入 |
|
|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
|
离婚户口迁移 |
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 |
|
1、申请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根据迁移原因,提供相关材料(如夫妻投靠、投靠父母、购房等)。 |
调解方式:电话记录、告知书等。 |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效的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3、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拟定固定格式); 4、申请人提供对方应迁出的依据。
|
|
其他迁移 |
因历史原因在第三
方出
生登记后投靠父母 |
能查找到出生登记户籍档案且档案中记载的父母信息与亲生父母信息一致 |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加盖公章的出生登记户籍档案复印件; 5、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有婚史的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的提供); 7、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 |
第三
方出
生登记指:婴儿出生登记入户时,应随父母登记入户而未随父母登记,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法律关系为非子女关系的情况 |
未能查找到出生登记户籍档案材料 |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4、出生、住院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证明; 5、第三方入户的情况说明; 6、公安机关出具未找到出生登记入户档案的情况说明(建议统一格式); 7、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有婚史的提供); 8、加盖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