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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012-00144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0-12-2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012-00144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0-12-28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6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全面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教民生[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宁国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请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宁国市教体局宁国市财政局

2020年43

(此件主动公开)


宁国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为切实实施好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2020年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基〔2014〕19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教民生〔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本办法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办法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一完善”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作业本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完善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2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25元(均含每生每年取暖费2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6︰2.41.6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和免费作业本

免费教科书和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免费作业本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按照5︰5比例分担。各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合理确定本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四)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三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3、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市财政局、教体局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打卡方式发放给学生。

四、实施程序

1、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各地各校义务组织配发给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确保课前到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市教体局、财政局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

3、校舍维修改造。市教体局、财政局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县市区教体局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市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督导,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1、市教体局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市财政局、教体局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4、市财政局、教体局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督导监督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市教体局要联合同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和调研,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市教体局将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市教体局将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等,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各地各校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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