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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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69D/202209-00138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发布机构: 西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受理投诉举报途径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9-21 发布日期: 2022-09-21
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69D/202209-00138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发布机构: 西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受理投诉举报途径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9-21
发布日期: 2022-09-21
受理投诉举报途径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21 08:36 来源:西津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如何投诉举报
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联系我们:
(1)电话:12331
(2)网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3)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投诉举报机构
(4)走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投诉举报机构
受理范围: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受理条件:
(l)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2)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不予受理情形:
(l)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如:要求退货、赔偿等诉求。
(2)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如:举报人无法提供准确的购买地点、网站无法确认违法产品生产者,或无法清晰描述违法事实经过等情形。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如: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不满,或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有异议。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如:已经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过投诉举报,且市局已经受理并在办理过程中,举报人再次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后者将不予受理。
无论您通过哪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均请提供尽量多的有效信息和证据,如:被投诉举报人厂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购买凭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违法广告媒体等。请您在投诉举报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与您及时沟通,反馈办理结果。
温馨提示:为了您的投诉举报能够及时办理,请不要越级举报。
二、投诉举报相关知识
(一)食品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如何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备案信息?
建议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并选择“数据查询”栏食品数据库进行查询。
★如何查询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信息?
如果是国产奶粉,建议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并选择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查询;如果是进口奶粉,建议您访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外就餐时要选择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店;老、幼、孕人群要避免食用生稀奶酪和未煮熟的食品,避免食用未经消毒处理的果蔬汁;要尽量减少食用生的水产品;有过敏史的人,不应食用相应的过敏原食品,如海产品等。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标注哪些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主要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二)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购买药品之前怎样查询药品是否获得批准?
所有药品都必须具有国家核发的批准文号。公众可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数据查询”栏选择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查询。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输入批准文号或药品名称。
★想在某个网站购药,如何查证售药网站的合法性?
网站售药需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公众可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数据查询”栏选择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查询。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数据库。
同时,鉴于当前通过互联网购药存在较大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网站首页“专题专栏”中开设了“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定期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宣传互联网购药的有关注意事项,避免上当受骗。
★购药用药应注意哪些事项?
购药用药,须牢记“十要”、“十不要”。
“十要”:一要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或正规医疗机构购药;二要认准“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应当认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标示为“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卫消字”的不是药品;三要仔细查看药品标签或说明书,包括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贮藏等,并在药师或者医生指导下购买使用;四要保管好购药凭据以及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等,以便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投诉举报;五要凭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购买、使用处方药;六要遵医嘱或按照药品说明书按时按量服用药品;七要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原则上能口服的尽量不肌内注射,能肌内注射的尽量不静脉注射,能用窄谱的不用广谱,能单用的不联用,能用低价的就不用昂贵的;八要注意药品不良反应观察,如发生不良反应要及时停止服用,并向药店或医疗机构反映;九要定期清查家庭备用药品,凡是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应及时清理;十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十不要”:一不要轻信所谓专家义诊、讲座、患者“现身说法”、“免费体检”等手段变相销售药品的诱导;二不要将保健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当作药品;三不要认为贵药、新药、进口药一定比便宜药、老药、国产药好;四不要轻信广告宣传;五不要通过互联网购买处方药;六不要通过寄递途径购买处方药;七不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八不要随意丢弃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九不要将药品出售给私下“收购”人员,以免流人非法渠道,危害他人;十不要同时服用多种药物,服用处方药应遵医嘱。
(三)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①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②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③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④妊娠控制。
★如何识别医疗器械的类别?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例如:晋运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xxxxxxx号。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例如:晋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xxxxxxx号。
第三类是指植人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例如: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xxxxxxx号。
★如何判断医疗器械产品是否经过注册?
正规的医疗器械必须具有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消费者如查询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应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医疗器械数据库进行查询;如查询一、二类产品注册信息,应登录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查询。
★如何鉴别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号的真伪?
医疗器械的注册号编排方式为:x(x)l(食)药监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
其中:xl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xxl(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xxxx3为批准注册年份;x4为产品管理类别;xx5为产品品种编码;xxxx6为注册流水号。
★如何购买红外线治疗设备?
红外线治疗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切忌在选购时轻信夸大的广告宣传,如不规范使用红外线治疗设备,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在购买红外线治疗设备时,应选择到有资质的经营或生产企业购买,仔细查看产品的注册号及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并要注意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核对内容并妥善保存。您可以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核实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注册以及核准广告信息。
★如何验配角膜塑形镜?
角膜塑形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在购入该类产品时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产品,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消费者应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并由经过正规培训的眼科专业人员进行验配,同时应确认所使用产品为经过注册的合法产品。
★注射美容透明质酸钠应注意什么?
透明质酸钠(又称玻璃酸钠或玻尿酸)在医学整容中作为注射用软组织填充剂,用于注射到皮肤或皮下组织内使皮肤凹陷、缺损得以填充,达到纠正缺陷、改善皮肤外观的作用。透明质酸钠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须取得相关资质。医学美容机构在购入该类产品时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产品,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消费者应到具备医学美容资质的美容场所进行注射美容,并确认所使用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四)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的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怎样正确选购保健食品?
首先应当看其是否有保健食品的小蓝帽标志。其次应到信誉好、证照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购买时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品,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是什么?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国食健字G十年份十4位顺序号”或“卫食健字+(年份)第+顺序号”。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国食健字J+年份+4位顺序号”或“卫食健进字+(年份)第+顺序号”。
★如何查询保健食品注册信息?
所有保健食品都必须具有国家核发的批准文号,公众可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数据查询”栏保健食品数据库中进行查询。
★电视播放保健食品广告产品的疗效可信吗?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消费者可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保健食品数据库进行查询。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已至有效期,是否可以继续生产销售?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一是批准文号过期前生产的保健食品,未过产品保质期,可以进行销售;二是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并未进行再注册,禁止再生产销售;三是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已申请再注册,可以继续进行生产销售。
(五)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搽、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是怎样的?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国妆特字G+年份+四位顺序号”或“卫妆特字+(年份)第+顺序号”。
或“卫妆备进字+(年份)第+顺序号”。
★怎样查询特殊用途类化妆品注册信息?
所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都必须具有国家核发的批准文号,公众可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数据查询”栏目中选择化妆品数据库进行查询。
★如何识别化妆品违法广告?
“根治根除”不可信,“无效退款”为促销,“权威证明”属虚构,“治疗疾病”是骗局。
三、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一)《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摘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1、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2、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与法院同级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2、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二)《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摘录)》
第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申请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负责调查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认定。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药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2、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3、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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