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22 15:27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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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1.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 1140 元/月 ∙人;
2.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 827 元/月 ∙ 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 787 元/月 ∙人。
3.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 715 元/月 ∙人、 半护理 429 元/月 ∙人、全自理 57.2 元/月 ∙人;
4.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 500.5 元/月 ∙人、 半护理 286 元/月 ∙人、全自理 42.9 元/月 ∙人。
注:2024年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未修改,仍执行2023年7月标准。
四、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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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河沥溪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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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方式
0563-4309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