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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012-0011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 市社保管理中心纪蓁主任对《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0-12-14
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012-0011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 市社保管理中心纪蓁主任对《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0-12-14
【部门负责人解读】 市社保管理中心纪蓁主任对《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4 17:45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此项工作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市目前执行的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2016年,为妥善解决港口湾水库等移民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参照周边县市做法,我市对实施了近十年的(2007年9月制定)《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宁政〔2007〕87号)进行了调整修改,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市政府于2016年9月18日下发了《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2016〕9号),市政府办同步下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宁政办〔2016〕42号)。

   一、参保对象

  《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被依法征地时为农村户籍,征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即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一)征收土地时户籍在村、组,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含因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二)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剩余承包耕地以家庭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

  《实施办法》修订前后参保对象有较大调整,修订前原参保对象征地后纳入保障时户籍必须依然是农村户籍,修订后规定被依法征地时为农村户籍,除因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外不论户籍性质均可纳入保障范围。

  二、基金筹集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每亩耕地12000元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筹集。政府按实际享受待遇人员人数足额安排保障资金。

三、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按照登记、核查、公示、缴费和建档五个环节进行,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和移民纳入保障范围,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材料进行初审后,由自然资源局会同农委、公安局、移民局共同审核后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对2016年7月1日后依法征地的,需审核其《土地确权证》。

  四、待遇享受

  1、《实施办法》规定了享受条件:凡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自达龄次月起,均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1)达龄时为我市户籍;(2)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3)未享受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

  2、《实施细则》分别对2007年10月1日前被征地的,2007年10月1日后被征地的相关人员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新规定了对因港口湾水库建设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人员享受待遇做了明确要求,自2016年7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金标准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为自2014年7月起每人每月230元。

  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我市将根据上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适时对基本养老金作调整。

  五、部门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农委、移民、宣传、人社、各乡镇街道);因港口湾水库移民纳入保障范围,增加了一项:市移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港口湾水库移民参保及身份确认等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虽未作调整(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但因参保对象政策调整,其工作职责内涵比2007年宁国市被征地政策增加,除要确认征地时为农村户籍,还要对办理农转非的,要确认是否为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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