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19日
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加大村庄整治步伐,助推全域旅游发展,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核心区和非核心区。该核心区是指城市核心区、港口核心区、青龙湾核心区的总称,非核心区是指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图。
第四条 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
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及其他区域农村居民建房违法行为查处的配合、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电公司具体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电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具体负责道路沿线农村居民建房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涉水区域农村居民建房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文旅委、环保局等部门协助做好所涉领域农村居民建房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由乡镇、街道牵头审批管理,乡镇、街道建设统筹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监管和违法查处等工作。建设统筹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城建员、规划员、国土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城管员及供电所人员参与组成。村民委员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协管员,负责所在村农村居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查监管。港口园区会同港口镇负责港口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查监管。青龙湾管委会会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青龙湾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查监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具有本村户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为一户。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权益。对“户”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户籍不在一处的只认定一户;
(二)未成年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三)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为一户;
(四)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集体研究认定。
第七条坚持规划引领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科学合理选址,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不阻碍交通、影响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异地新建房屋,必须自行拆除旧房,原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调剂使用,依法注销或变更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村庄拆并,鼓励集中安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条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原则,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村规民约等措施综合使用,引导农村居民规范有序建房。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等,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美观适用、风貌协调、相对集聚、有利生产生活、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加快编制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核心区不再安排农村居民建房集中安置点。严格控制核心区农村居民拆建、改建住房。现有主体住房和必要的附属房屋在取得相关权属证明的前提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C级的,可以申请在不改变原住房面积、高度、形状的情况下原址简易维修;达到D级的可以申请原址等面积、等高度拆除重建。因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在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别由市住建委和乡镇、街道予以征收,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坚持整体规划、综合配套、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的集中安置点内组织实施。集中安置点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建设,由所在乡镇、街道确定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报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扩建的,应符合集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边远山区不适宜集中建房的,由乡镇、街道审定。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建房要严格遵守“五线”管理要求,下列区域禁止建设: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区域。
(二)纳入近期规划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
(三)皖赣铁路新双线两侧200米以内区域,高速公路连接线、主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100米以内区域及主次干道控制区域范围。
(四)园林绿化用地。
(五)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七)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八)涉及公路、交通、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核心区不得新增零星建房用地,征迁安置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不得安排宅基地。危房维修、拆建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增加。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鼓励集中安置,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行批准宅基地。
第十七条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具有经营性质的农家乐等建房用地标准,另行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纳入城镇、村庄近期建设控制范围或近期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规划范围的;
(二)房屋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的;
(三)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异地转移安置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五)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住房相关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市国土局统筹安排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主要保障农村居民集中安置点用地。农村居民建房土地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市国土局负责统筹,实行先补后占;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前置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村居民切坡建房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市国土局会同乡镇、街道逐步开展农村居民房屋权籍调查,建立健全数据库,推进数据化、信息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和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与市国土局实行数据共享。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集中安置点选址、用地及建设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负责。可选择易地新建,也可对现状村庄进行适度整治扩容。集中安置点坚持“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样式,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建设公寓式安置房,推广建设联排式房屋,严格控制分散式零星建房。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引导资金,用于集中安置点滚动建设。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实行成本价有偿使用,可通过产权置换、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居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至农村居民建房选择和使用,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结构合理、安全舒适、生态环保的新型住宅,确保建筑形态、色彩、高度与周边环境和村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供电公司一律不得供电。一旦发现擅自接电用电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批准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 异地拆建的,须向所在乡镇、街道建设统筹办公室缴纳3000元/户的旧房拆除保证金。旧房自行拆除后,保证金予以退还;没有自行拆除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农村一户多宅的存量房屋开展摸底调查,报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会同城管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依据调查摸底结果,拟定具体清理整治方案。
第六章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心区农村居民住房申请维修或原址拆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房屋产权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四)危房鉴定证明、原危房照片;
(五)所在村民组及村委会拆建或维修意见;
(六)相邻权人意见;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住房申请维修或原址拆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危房拆建(维修)申报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街道建设统筹办公室。
(二)初审。建设统筹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勘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查。
(三)审查。国土及规划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建设统筹办公室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批。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由建设统筹办公室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放线。建房户在开工5日前向建设统筹办公室申请放线,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
(六)验收。建房户在住房竣工30日内提出申请,建设统筹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七)办证。竣工验收后,注销原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凭相关材料完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港口核心区农村居民申请住房维修或拆建的,向港口镇提出申请,经港口镇、港口园区审查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青龙湾核心区农村居民申请住房维修或拆建的,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报青龙湾管委会复核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一条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土地使用权属、房屋产权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四)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切坡建房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所在村民组及村委会意见;
(六)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房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建设统筹办公室。
(二)初审。乡镇、街道建设统筹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勘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对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绘制图纸,报乡镇、街道审批。
(三)审批。乡镇、街道对符合规划建设用地建房的,予以批准;对符合规划农用地建房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建房要求的,不予批准。审批结果在乡镇、村公开栏和网站予以批后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签订《旧房自愿拆除协议书》,缴纳拆旧房屋保证金。
(四)放线。建房户在开工5日前向建设统筹办公室申请放线,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
(五)验收。建房户在住房竣工30日内提出申请,建设统筹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要求建房、原有住宅是否拆除、原有宅基地是否退回,出具验收意见。
(六)办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验收意见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每月向市国土局、规划局上报备案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材料。
第七章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退出补助标准按照《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办法(试行)(宁政规〔2013〕6号)执行,同时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驻城区、集镇、中心村落户的,市财政分别按每户4、3、2万元给予奖励;原宅基地使用者继续承包经营的,分别按每户3、2、1万元给予奖励。20户以下的整村搬迁,每户再增加0.5万元奖励;21-50户的整村搬迁,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农村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 书面申请;
- 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 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现有居住场所的图件、照片及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街道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拥有宅基地状况进行调查,计算补助和奖励资金,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三)乡镇、街道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等材料报市国土局审核。
(四)宅基地退出验收合格的,报市国土局复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据实支付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成立农村居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的政策研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组建由国土、城管、规划、水务、林业、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实施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农村居民建房的发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违法案件,由城管局牵头组织查处;港口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违法案件由港口镇牵头组织查处;青龙湾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违法案件,由青龙湾管委会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查处。非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违法案件,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查处。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宁国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发〔2016〕39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核心区以外区域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村相关责任人员追责的情形:
- 一年内新发生农村居民非法建房3起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1起以上未发现、未劝阻、未报告的;
-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讨论、不按程序公告或不及时上报审批的,造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
- 协助村民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 协助村民进行违法建设的;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员追责的情形:
- 未建立农村居民建房监管和巡查机制的;
- 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本辖区一年内新发生农村居民非法建房3起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1起以上未有效督促当事人自拆的或者虽未达到该宗数,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违反土地、规划等管理规定审批农村居民建房的;
- 符合条件却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造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
- 未落实现场联合踏勘和验收,造成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章搭建设的;
- 对农村居民非法建房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 对本辖区违法建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致使农村居民建房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规划、国土、城管、供电等部门责任人员追责的情形:
- 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
- 农村居民建房监管督查不到位,被上级约谈或追责的;
- 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配合不力的;
-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阻止和函告的;
- 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党纪政纪处分管辖权限以及处理程序,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原有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宁国市引导农村居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 宁国市城区核心区农村居民危房维修、拆建申报表
3. 宁国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