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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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04-0002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关于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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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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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关于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汪廷关于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2 10:05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科负责人解读《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经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同意,于2020818日印发施行。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2018年109日,宁国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印发了《宁国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版,试行以来,存在着标准较低的问题,并且由于机构改革,接受举报部门和联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畅通举报渠道,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宣城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制定了更为符合我市的实施细则,经2020814日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扩大)暨地方金融领域行业清源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宣城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宁国市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细则》共五章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的途径

宁国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工作,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5634110039;举报地址: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局大楼8楼金融科。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市财政部门实施奖励举报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条件

《细则》第五条明确了举报奖励应符合的三个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规定了不予奖励的七种情形: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了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县、市、区(含开发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三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标准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3级:一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三级是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1.一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照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奖励:可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奖励。

4.每起案件原则上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程序

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应当会同公安、市监、人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在行业主(监)管或者指定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五是明确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监督及保密管理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细则》施行后的兑现奖励情况

2020年宁国市新发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犯罪人唐某、余某某夫妇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以经营周转为由,支付高于银行利息和借款的方式,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人员蓝某等三十余人借款达300余万元,因其长期借款,经营不善,无法维持资金链继续偿付本息,导致被借款人的大量资金损失无法挽回,目前该案还在一审审理中。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细则》规定,于20201218日兑现该起案件的举报人举报奖励,金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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