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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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2104-0001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文号: 宁审字〔2021〕9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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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文号: 宁审字〔2021〕9号
生成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21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1 09:05 来源:宁国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原则上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审理工作也可前置进行。

2.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3.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5.审计组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综合法规科进行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审计组组长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6.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2)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4)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5)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6)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7)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7.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8.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审理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审理部门、审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

9.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审理意见,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10.审计组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反馈审理部门并在审计业务会议上说明。

11.审理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12.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13.审理部门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审理部门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提交的修改意见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审理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14.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主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15.本办法由宁国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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