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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106-0003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6-22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106-0003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6-22
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08:33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21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做到“应保尽保”。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把“应保尽保”放在首位,正确把握认定条件,克服“宁漏勿错”思想,对未享受保障的困难人口,要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

(二)做到“应退尽退”。全面摸清现有及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人员组成、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坚决取消因家庭生活状况明显好转、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核查时间

2021年5月21日至7月10日

三、核查内容和程序

(一)信息核对。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21〕3号)要求,各乡镇(街道)委托核对机构,对现有救助对象及新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纳入时间未超过半年的无需进行信息核对),核对预警信息作为是否符合低保的参考依据和下一步入户核查的重点内容。原则上要求在5月底基本完成。

(二)入户调查。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核查对象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状况,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及时调整没有履行照护责任的照料人员,更新重签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对入户调查结果以及核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须有会议记录、表决投票的原始票据存档。

(四)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社区)公示栏对拟审批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交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审批。

(五)审核审批。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核查材料、核查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向核查对象提供《不予批准告知书》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及《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最后,将社会救助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按规定在村(社区)及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长期末端公示。原则上要求在6月底基本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摸排,坚决杜绝“漏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积极与医保、残联数据对接,重点做好重病、重残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的摸底工作,填写《重度残疾人摸排情况表》(附件1)、《重病患者摸排情况表》(附件2)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摸排情况表》(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做到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坚决杜绝“漏保”现象。同时要按季度摸排新增的上述人员信息,切实做好民政兜底保障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范管理“单人保”。严格按照宣城市民政局下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宣民社救〔2019〕8号)要求,对低保“单人保”家庭逐户逐人进行核查,凡不合条件的立即予以清退。凡符合按户施保条件的“单人保”家庭,必须对整户家庭全部予以保障,并结合年度核查,重新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后审批。对不能实行按户施保的“单人保”家庭,要逐户分析原因,填写《宁国市城乡低保单人保问题分析表》(附件4)进行情况说明。

(三)坚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社区)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公布举报电话,并将城乡低保经办人员、联审联批小组成员及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人员进行单独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四)更新完善资料,按时上报备案。各乡镇(街道)对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统一于7月1日至9日完成“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金额调整,对档案资料有变化的,要及时上传更新,使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各乡镇(街道)于7月10日前将附件1-4以及《XX乡镇(街道)2021年度核查汇总表》(附件5)、《XX乡镇(街道)2021年度核查情况处理明细表》(附件6)和入户电子相片(每户一张)报送至市局社会救助科审核存档。

附件:1、乡镇(街道)重度残疾人摸排情况表;

2、乡镇(街道)重病患者摸排情况表;

3、乡镇(街道)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摸排情况表;

4、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单人保问题分析表;

5、乡镇(街道)2021年度核查汇总表

6、乡镇(街道)2021年度核查情况处理明细表。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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