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乡财市管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9日
宁国市乡财市管改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宁国市全面实施了乡镇机构改革、街道体制改革,调整原乡镇财政所(分局)由部门管理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管理。为顺应改革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完善宁国市乡财市管改革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权不变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及有关政策,结合乡镇实际,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决算;乡镇政府应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乡镇政府按《预算法》规定自主编制本级预算,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决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二)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乡镇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资金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归属各乡镇。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支出仍由各乡镇负责审批。
(四)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享有和承担各自相应债权及债务。
(五)独立核算主体不变。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会计主体,进行总预算会计及单位会计核算。
三、主要内容
乡财市管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按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要求,在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共编、集中收付、采购审批、票据统管、自行核算、加强监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具体如下。
(一)预算共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相关政策,结合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乡镇综合预算安排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市财政局指导意见,本着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预算草案,经乡镇人代会批准后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集中收付
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乡镇财政资金仍执行《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宁政办秘〔2013〕148号)、《关于印发宁国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3〕73号)、《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范围的通知》(宁财〔2018〕214号)等相关文件,将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市财政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采购审批
各乡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财购〔2020〕163号)规定,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审核下达采购计划;村委会(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所在乡镇审批。
(四)票据统管
乡镇各类财政性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规定执行,各乡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五)自行核算
我市自2004年实施乡财市管改革以来,由市财政局采取集成财务管理模式代理各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业务,各乡镇单位会计核算业务也一并纳入集成财务。由于乡镇机构改革、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原乡镇财政所(分局)由部门管理调整为乡镇管理,故市财政局不再代理各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业务,由各乡镇自行核算。
(六)加强监管
根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财农村〔2017〕1296号)文件精神,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和监管优势,着力理顺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规范监管流程、落实监管责任,更好发挥乡镇财政基础性作用,为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保驾护航、提供支撑。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根据《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统筹设置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鉴于乡镇财政财务工作的专业性,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岗位设置
乡镇财政设置总预算会计岗、单位会计岗、单位出纳员岗、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员岗、民生工程联络员岗、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联络员岗等,前三个岗位为不相容岗位,应明确各自相应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后三个岗位为相容岗位,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一人多岗。
(二)财务移交
市财政局在2021年5月前完成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做好与乡镇财政的财务资料交接;乡镇财政做好相关财务资料的核对工作,及时处理后续期间的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涉相关文件均为现行执行文件,如有调整按相应调整后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