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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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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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1〕4-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2021年6月24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7月29日,我局收到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XC2021-C0220的检验报告书。该报告指出当事人使用的党参,生产单位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一份检验报告,告知其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党参被判断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上述不合格党参450g,没收违法所得2708.07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不合格党参450g;2、没收违法所得2708.07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2708.07元 |
1.000000 |
0.2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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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099/12/31 |
2022/10/1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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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10/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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