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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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103-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103-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1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1 16:25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项目名称:政府投资项目

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设定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十条第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申办对象: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申请条件:已列入全市各项规划或全年重点项目中;符合宁国市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请材料1、项目审批的请示报告2份(文件名:关于要求批准XX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2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及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公示—审批(据此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材料:1、项目审批的申请报告2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附件材料:1、专家组对可行性研究文本的评审意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3、相关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准入预审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审批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2、符合受理权限规定;3、符合有关法律规和相关政策。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审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可研批复不包括专家论证、完善文本的时间)

经办人:黄丹

联系电话:0563-4016242

监督电话:0563-4016244


二、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办对象: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申请条件:属我委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对上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1、项目单位请求节能审查的请示2份;

2、节能报告6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报告2份;

4、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材料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基本流程:受理—初审—评审(或上报市发改委)—出具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节能报告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评审机构收取评审费用)

审批决定证件: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年检要求:无

注意事项:无

经办人:厉官峰

联系电话:0563-4016256

监督电话:0563-401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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